第一季 / 第7篇

《乐园》之后:我为何终止与非门演唱三少作品授权(连载之七)

原文再续书接上一回。

上次我讲到,整件事的核心矛盾,其实就是:阿庆与某某天空签署的那份精选集合同里,是否打包了三少老师作品的“永久独家词曲版权代理”。

这里稍微解释一下。音乐作品里,最核心、最值钱的两项主版权,有两个:一是词曲著作权(俗称“词曲版权”);二是录音制作者权(俗称“录音版权”)。词曲版权,归词、曲作者所有,保护的是旋律和歌词本身;录音版权,则属于录音制作方,保护的是具体这一版录音成品,也就是大家常说的“母带”。简单理解:别人翻唱你的歌,走词曲版权;别人播放你录好的版本,走录音版权。

三少生前,这两部分一直分得很清楚。三少作品的词曲版权,一直由三少本人管理并收取收益,与非门其他成员从未参与,也从未分享过相关收益。而与非门录制的录音作品,以及其他演出收入,则属于与非门三人共同所有,收益扣除成本后按惯例三人均分。

评论区有人问我:“你又不是与非门成员,凭什么终止阿庆授权?”

答案很简单:与非门内部事务,确实跟我无关。但三少去世后,我成为了其全部词曲版权事务的全权代理人,这一点,阿庆自己也是盖章确认过的。

举个最经典的例子:当年 The Beatles 的部分词曲版权,后来被 Michael Jackson 收购。从法律意义上讲,哪怕作品是Paul McCartney 自己写的,后续要上台演唱相关作品时,也必须得到Michael Jackson同意。这不是情怀问题,这是法律。

我和阿庆当时有明确约定:凡是“与非门”自己的事务,你们自行决定,我不干涉;但凡涉及三少词曲版权,就必须经过我这个版权代理人的确认。

因为一旦出了纰漏,我需要对三少和家属负责。

问题就在于:与非门后续演出、录音,必然会大量使用三少作品。所以当年为了让与非门能继续走下去,我专门跟美一南(阿庆公司)签署了一份《音乐作品授权书》,允许阿庆以“与非门乐队”名义,无偿使用三少老师相关作品进行演出和录音。

这看上去多么美好!那几年,阿庆专心做“与非门+”的演出、录音和推广;而所有词曲版权事务,则由我直接处理。哪怕需求方先找到与非门,阿庆每次都会转介给我。而我收到的所有版权收益,也都会全额转给三少家属。

原本,这套合作模式完全可以长期稳定继续下去。直到后来,我发现:阿庆背着我,与某某天空签署的精选集合同里,极有可能越权打包了三少作品的“永久独家词曲版权代理”。

而这,才是真正让我无法接受的地方。

很多朋友可能会问:某某天空为什么那么执着于重录这张“精选集”?

原因其实很简单。2020年前后,与非门与某某天空签署了演出经纪合作。但问题在于:与非门最火的,始终还是那些老作品。如果乐队重新翻红,听众去平台听歌,播放的仍然是当年的老版本。而这些老录音的版权收益,依然归原录音版权方所有,某某天空在这块儿是分不到收益的。

所以,音乐行业里有一种非常常见的做法:重新录制、重新混音、重新发行。这样一来,平台搜索歌曲时,用户很可能会听到“精选集新版”,而不是旧版本。于是,新版录音的录音版权收益,就归新录音的制作方所有。

这个本身完全没问题。行业几十年来一直如此。

最经典的例子就是 Taylor Swift 。因为早年母带版权长期掌握在原唱片公司手里,后来甚至被再次转卖,她索性把大量作品全部重新录制,也就是后来大家熟悉的“Taylor’s Version”。

问题真正出在:某某天空显然不满足于只拿“录音版权”。他们更想借精选集项目,把三少老师最核心、最值钱的一批作品的“词曲版权”也一并打包进来。

于是,在原本应该只是“专辑制作发行合同”里,出现了一整段关于“相关作品词曲版权永久独家代理”的条款。

简单说就是:从签约开始,到法律保护期结束前(作者终身 + 去世后50年),相关作品所有词曲收益,都必须通过某某天空处理。而在扣除其成本后,对方还要长期取得其中50%的收益。

三少老师生前对这个条款始终坚决反对。于是,这份合同卡了一年多,一直没推进。直到三少去世。

后来,阿庆想重启这个项目。因为我已经成为三少词曲版权管理方,所以阿庆不可避免地必须让我参与到某某天空的合约谈判中。

我的态度其实很简单:三少生前不同意的事儿,我不可能一接手就同意。更何况,哪怕真要谈,也必须有合理价格。否则,我无法向三少和家属交代。

某某天空长期和独立乐队合作,他们其实非常了解词曲版权的价值,也习惯了一整套忽悠独立音乐人的话术。很多独立音乐人,对版权并不敏感,也不太懂长期权益意味着什么。很多时候,大公司品牌一压下来,再加上一句:“合同先这么签,执行时不会那么严格。”不少人就直接就范了。

但我这个人偏偏特别较真,始终无法接受“永久独家”。为了推动项目,我其实也提出过很多替代方案。比如:“永久非独家”,同时降低合同金额。我一直觉得,这是更合理、也更平衡的合作方式。但对方当然也很清楚:“独家”和“非独家”这一字之差,背后的商业价值,可是差了数十倍啊。

就是由于我跟他们平时接触的独立音乐人不一样,我油盐不进,没那么好忽悠。于是,群里的讨论开始走向对我的各种冷嘲热讽。但我其实并不生气。因为站在他们的位置,他们理所当然要为自己公司争取最大利益。而我做的,也只是尽力守住三少老师留下来的权益。

我和三少老师有个新乐队“荡失路”。期间也有人劝过我:“某某天空毕竟是业内大公司,要不要借这个机会谈点资源?比如音乐节、宣传、发行之类,大家各退一步。”我拒绝了。甚至,我还专门给荡失路队员开过一次电话会议,坦白地告诉大家:“我现在坚持的这件事,很可能会得罪行业巨头,甚至可能导致荡失路以后永远上不了某些音乐节。但有些东西,是不能交换的。做人一定要有情有义。”荡失路的队员们都会记得那通电话,大家最后也很支持我。

后来,这件事表面上就暂时搁置了。直到,有知情人私下告诉我:阿庆最终还是主导签了那份合同,而且里面确实包含相关词曲版权条款。(注:完整合同我从未见过,这部分属于我基于知情人信息的认知。)对方还告诉我:为了绕过我、同时又要应付某某天空的版权溯源流程,阿庆甚至煞费心思地重做了一份版权合同,还刻意挑选了一个“合适”的签署日期。

我当时就气炸了。但知情人劝我:“你别说,不然他就知道是我告诉你的。”我最后还是忍住了,说:“好,我可以当作不知道。如果只是为了应付法务流程,我可以先不发作。但某某天空最好永远不要行使这个所谓的永久代理权。因为只要它一旦被启动,我就不可能不知道;一旦我知道,愤怒的小郭就不可能不爆发。而我一旦确认这件事,我一定会终止阿庆继续演唱三少作品的授权。”

我记得,那位知情人当时的表情还是挺震惊的,可能没想到我会这么较真儿。不过沉默了一会儿之后,也就释然了,同意了我的方案。

之后两三年,表面上一直相安无事。某某天空似乎也默认了这种“默契”。他们从未真正行使过这个代理权。甚至有些词曲授权需求找到他们后,对方还会主动转介到我这里处理。

但问题在于:这种建立在“大家心照不宣”上的东西,迟早会出问题。某某天空毕竟是大公司,员工、法务一直在轮换。新的法务人员,不会知道你们当年的内部默契。他们只会看到一份盖了双方公章的正式合同。那合同上既然写着有这个权利,他们又怎么可能不去行使?于是,事情终于还是爆了。

而直到今天,我依然想说:哪怕我发现了这个问题,一开始也从没想把事情闹到今天这种地步。我的诉求一直很简单:第一,到底有没有签过这样的合同?第二,如果签了,具体条款是什么?如果没有,啥事儿没有。如果有,那就尽快修正:该改合同改合同,该退款退款,把问题解决掉,事情就翻篇。

可惜,我最后得到的,始终只有:沉默、回避、拖延。于是,事情才一步一步走到了今天。

这几天,很多朋友都在劝和。有人问我:“小郭,你跟阿庆这么多年情谊,真的一点都不顾了吗?为什么一定要闹到今天这个地步?”

坦白说,我一直觉得:这份情谊,不是我撕破的。而是从阿庆瞒着所有人签下这份合同那一刻开始,就已经被撕破了。他签这个合同的时候,有没有想过情谊?后来事情被我知晓,我要求说明、整改的时候,他选择沉默、回避、拖延,又有没有顾及情谊?

而且,这件事说到底,不只是情谊问题。更是法律问题、利益问题。

法律部分我前面已经讲很多了,今天讲讲“利益”。

很多朋友可能会觉得:“不就是一个词曲版权代理条款吗?小郭你至于吗?”

那是因为很多人其实并不了解:词曲版权,到底值多少钱。

国际上,对于音乐版权的估值,其实早就非常成熟。核心逻辑很简单:就是未来现金流的折现(DCF)。假如今年的收入为CF1,每年收入的收益增长率为g,而资金折现率为r。如果r ≠ g,那未来N年收益折现到当下,就是:

文章原图

而如果简单粗暴地假设r=g,公式则更改为:

文章原图

上面这个,可能很多非金融专业的同学会有点儿懵,没关系,小郭对这种基础计算是门儿清的,这也是三少老师愿意把这块资产交给小郭的原因之一。

简单理解:如果一项版权未来每年都能持续产生收益,那它本身就是一种长期金融资产。

三少老师已经去世,但他的词曲版权,还会持续产生收益50年。过去这几年,三少老师相关词曲版权年收入大概在30万到50万之间。我们折衷一下,按40万/年算,假设r=g,简单按未来50年稳定收益估算:40万 × 50年≈ 2000万。也就是说,三少家属,本来可以长期拥有一份每年稳定产生收益的核心资产。

当然,有朋友会说:“你这个估算太激进了,现实很复杂,收入有风险。”没问题。那我们换行业里更常见的估值方式:NPS Multiple(年收益倍数,类似于投资行业的PE估值)。音乐版权在市场上,20倍年收益是正常的。按这个方式:40万 × 20倍≈ 800万。

无论按哪种算法,三少老师词曲版权,本身都绝不是“小东西”。结果呢?这样一份价值数百万、甚至上千万的长期资产,在那份精选集合同里,被打包进所谓“永久独家代理”条款里。而对方长期取得的收益比例,超过50%。也就是说:如果按上面的估值逻辑,对应出去的价值,可能是几百万,甚至上千万。那换回来了多少钱?最终合同我没看到,但是当时讨论时的合同金额约30万,扣掉业内正常专辑制作成本10万左右,真正对应版权部分的,可能只剩20万。

哈!把一个未来几十年的核心资产,打了个包,以2%~5%的价格送了出去,还瞒着所有人,包括我和三少家属。这不叫贱卖,那什么才叫贱卖?

我理解阿庆长期负责编曲和现场,自己的作品不多,没有经手过词曲版权交易,对市场了解不深,这本身并不可怕。不懂,可以问。可以找律师;可以找版权公司;可以找行业朋友。但最怕的是,不懂,却偷偷把别人的东西贱卖了,还美其名曰为了乐队好,人在做天在看,无愧于心?

看到这里,还会有朋友觉得:是我不顾多年情谊吗?

三少老师一生醉心音乐,为人天真浪漫,基本赚多少花多少。他没有成家,也没有子女,身后还有年迈的父母。原本,家里人是可以稳定收取这份词曲版权收益的。

可以理解成:人虽然走了,但生前留下了一份保险。这份保险,每年能保障家里40万,连续保障50年。结果突然有一天,有人告诉你:有个你根本不认识的人,掏了20万,找了你朋友,就把你们家未来50年的保险收益给“永久代理”了。以后每年收到的钱,先扣掉他自己的各种成本、差旅、餐饮、运营费用,剩下的,他再拿走50%作为收款佣金。这事儿,换谁能接受?

我当时不能接受的,合同里还有一句:“扣除相关费用后,再提取50%收益。”注意:这里的“费用”,是没有固定上限的。如果收了10万,结果对方告诉你:为了谈这个业务,住五星级酒店、吃米其林、全国飞来飞去,最后花了12万。那是不是还得倒贴?

可能有人会说:“某某天空毕竟是大公司,不至于这么搞吧?”哈,那可不好说。只要这种“先做成本、再分收益”的逻辑存在,就一定会有人想办法把成本尽量做大,最后拿出来分配的钱池就越小。

阿庆不是公开强调:“乐队收入盈余三分”,“有支付流水为证”吗?

那我就很好奇了:如果精选集合同里,真的包含了三少老师核心作品的“永久独家词曲版权代理”条款,那按照三少老师生前一贯做法:词曲版权收益,本就应由词曲作者本人单独收取。既然如此,为什么这部分收入,会被打包进精选集整体收入里,再按“乐队三分”去分配?你当初答应我说要去调合同,结果快一年过去了,那份合同始终连影子都见不到。这也是原因之一吗?

还有其他的一些日常收入,你有没有应用上面的逻辑,把成本做大呢?如果没有,为什么不敢把账摊出来?

不能不把往生者的钱不当钱啊。你知不知道,你账上每多做一块钱成本,其中三毛三,本该属于三少遗属;另外三毛三,本该属于蒋凡遗属啊。

普通员工在公司上班,大手大脚,虚报费用,那是别人的事儿。可你现在管着的,是两个已经离开的朋友留给家人的最后一点儿收入。这个账,是不是得精打细算一点儿啊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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