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季 / 第6篇

《乐园》之后:我为何终止与非门演唱三少作品授权(连载之六)

三少词曲作品的全部使用授权,直至本函件内所有要求得到落实并经我司正式书面确认。”

结果,阿庆虽然没有时间在 8 月 31 日前,对函件认真回复哪怕一句话,却有时间在 8 月 29 日,跑到海南,继续载歌载舞地完成了一场演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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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原本并不知晓此次演出,没想到演出地点是在一个酒店里面,而该酒店董事长,恰巧是我的好朋友。

你说巧不巧?董事长发的一个演出现场的朋友圈,正好被我看到了。天道有轮回,苍天饶过谁?很多事情,终究还是会绕回来的。

那场演出,一大半曲目,都是三少老师的词曲作品。

说实话,看到对方在收到版权暂停通知后,依然旁若无人地继续非法演出,那一刻我悲自心中来,忍不住潸然泪下。

一个已经离开的人,他呕心沥血的创作、他毕生的心血,怎么能被这样轻描淡写地无视?而国家《著作权法》所赋予艺术创作者光荣且合法的权益,怎么能被这样若无其事地践踏?

于是,我不再犹豫,正式发出了终止函。

*          *          *

其实我一直觉得,自己算是个蛮讲道理、也愿意给人留有余地的人。

我的核心诉求,从头到尾都只有一个:到底有没有把不属于自己的三少词曲版权,授权给第三方代理?如果有,请说明;如果错了,请纠正。

这个要求,过分吗?

在过去一段时间里,我一直想不明白一个问题:与非门阿庆本握着一首好牌,怎么就打成今天这个稀巴烂的?

整个过程里,但凡阿庆有一个主动沟通的态度,一个希望解决问题的态度,事情可能都不会发展到今天。

比如哪怕只是说一句: “小郭,诉求已悉。过往之事,我方确有处理失当之处。只是事态繁杂,牵涉颇多,恳请宽限时日,容我从容梳理,修正此前之失误。”

或者:“小郭,暂停授权之通知已悉。惟8月29日之演出,早已确定时间地点,各方筹备在前,实难临时更改。恳请通融,允许该场演出继续演唱三少老师作品,不胜感激。”

所有认识我的朋友都会知道,如果对方表现出一个诚恳的态度,以我的性格,以我跟阿庆相交这么多年的交情,怎么会不通融?

可惜,没有只言片语,最后等来的,始终只有回避、沉默和拖延。

好吧。没办法,就这样吧,爱谁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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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多朋友肯定也很好奇:那阿庆到底有没有把三少词曲非法授权给某某天空?

这么说吧:正式的合同副本,阿庆和某某天空都一直讳莫如深。阿庆这边,除了一开始承诺去给我调合同,后面就突然失忆,对这个事情完全拒绝回应;某某天空则以“保密”为由,拒绝出示相关合同内容。

但是,认真看过我前面文章的朋友应该都知道:我其实已经给足了阿庆台阶。

我一直说:哪怕你因为各种原因“不方便”出示相关合同,也没关系。如果你真的没做过,那你完全可以正式出一份盖章声明:“我从未将不属于自己的三少老师词曲版权,对外进行任何代理、转授权或商业变现。”那我就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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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为盖了公章的正式声明,本身就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。以后如果再有什么“某某天空”“某某宇宙”之类的公司跑来找我,说自己拥有合法版权,而权利来源又是“与非门阿庆”时,我就可以直接拿着这份声明,明确拒绝。

结果大家也都看到了:阿庆一方面,口头上多次否认自己做过这样的事情;另一方面,对于我要求其出具合同副本或者正式书面声明的请求,始终装聋作哑,置若罔闻。

其实,很多事情,不需要过多解释。正常人,自然会有自己的判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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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件事最后还是实锤了。

某某天空毕竟是专业法务团队。

在我正式发函终止阿庆后续演唱授权后,我也第一时间向某某天空发出正式公函。函件中,我明确告知对方:阿庆从未拥有过三少老师词曲版权的代理、转授权或商业授权权限;同时,在相关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之前,其后续继续演唱相关作品的授权,也已被正式终止。

某某天空的法务团队,立刻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,为了规避此前对外代理三少词曲所带来的法律风险,后来给我专门补发了一份盖章函件。这份函件,其实已经充分说明了很多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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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里再解释一下整件事的核心逻辑:某某天空公司承认,曾与阿庆签署过一份“精选专辑录制发行”合同。合同内容,大致分成两部分:第一部分,是正常的精选歌曲重录、发行;第二部分,则涉及精选集中所有歌曲的词曲版权代理权。(这一部分,我后续文章会展开讲)

其中,截图中绿线部分,我是认可的。因为那部分属于录音作品使用相关词曲授权。这个授权没有问题,因为此前我已经正式授权过阿庆:允许其在五年期限内,以“与非门乐队”名义,无偿演唱、录制相关三少作品。所以:录音、重录、演出,这些本身是有授权基础的。

真正的问题,出在红线部分。红线部分意味着:某某天空公司,拥有对外进行相关词曲版权授权的权利。但你看,人家法务其实非常谨慎。后面专门补了一句:相关合法授权,须由美一南(即阿庆公司)负责取得。

看到重点了吗?某某天空其实已经意识到:这个权利,理论上并不天然属于阿庆。所以才特意要求:“请你自己确认权利来源合法。”可问题就在于:阿庆从头到尾,根本就没有三少老师词曲版权的代理、转授权、商业授权权限。既然自己没有,又怎么可能再授权给别人?

简单的说,你不能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,沽个价卖给别人吧?就好像,关系再好的邻居,也不能趁你不在家,偷偷把你的房子给卖了吧?

后来,某某天空发给我的正式函件中,也明确提到:为了规避相关法律风险,将暂停后续对外开展三少老师词曲授权业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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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看,人家专业法务团队,风险规避做得清清楚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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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时候可能有吃瓜小伙伴会问了:“人家公司不是已经暂停相关业务了吗?事情不就算补救了吗?你为什么还一直揪着阿庆不放?”

我统一回应一下。

第一,我始终认为,阿庆从头到尾都没有认真对待过逝者版权。面对合理质询,一直是敷衍、回避、拖延,这一点让我非常失望。

第二,某某天空函件里写的是“暂停”,不是“彻底终止”。理论上,随时都可以恢复。而事实也证明,后面果然还是再次出了问题。这个我会找时间继续展开。

还是用前面那个“房子”的例子吧:那个从你邻居那里买了你房子的“新房东”,听完解释后,意识到很有可能被邻居给坑了,于是暂时搬了出去。但问题是:那份房屋买卖合同,还好端端揣在人家兜里,没有解除、没有变更。这本身就是一个随时可能引爆的定时炸弹。

还有朋友会说了:“嗨,不就是一个词曲代理吗?有国内大公司帮忙推广三少作品,不也是好事吗?”

其实,某某天空的澄清函,说的虽然是事实,但并非全部事实。这根本不是一份普通的精选集录制合同。虽然我没有拿到最终签约版本,但整个谈判过程里的关键条款,我是完全知悉的。

这份合同里,有非常大的篇幅,是涉及三少老师最核心作品的“永久性独家词曲版权代理”。说白了:精选专辑录音发行,只是包装。真正最值钱的部分,是那个“永久独家代理”。而且从我的角度看,几乎等于是把一套价值两千万的房子,二十万就打包贱卖了。

你要问:既然这么不合理,为什么阿庆仍要坚持并最终主导了合同签署?

坦白说,我也不理解。我曾经瞎想过:三少词曲版权收益,在三少生前,从来就是由三少个人收取,与非门其他成员并不参与分配。现在突然有人上门,说:“这里有一笔钱可以分,但前提是,把那个原本不属于你的东西,一起打包卖给我。”不是自己的东西,自然不心疼。能进自己口袋的钱,却恨不得赶紧落袋为安。

但愿是我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,但愿我龌蹉的想法全都不是事实!

可事实是:这样一份涉及“永久独家代理”的合同,不仅在没有知会版权所有方的情况下就签了,而且对方后来还真的根据合同条款开始行使相关权利了。今天,对方或许因为争议暂时后退了一步。但合同本身,依然存在。就像那个“新房东”,今天先搬出去了,可签字画押的买卖合同,还在兜里。

你说说,虽然表面上“新房东”暂时搬离了,但那份房屋买卖合同一天不解决,我只会食不知味、寝不安枕、甚至有一天,死不瞑目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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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再补充一句。

连载到今天,其实我一直很克制。很多东西,我都在很平和地挤牙膏。因为我始终希望:有人能够迷途知返,真正意识到问题,并主动纠正错误。

我的目的,从来不是搞臭谁。我真正想做的,只是帮三少家属,把这些潜在风险和隐患彻底清理掉,尽力保护好三少老师留下的最后一点遗产。

可惜,这么久的克制,换来的还是沉默、回避与漠视。

没关系。下一篇,我会继续展开讲讲我所知道的这份“永久性独家词曲版权代理”。这大概会是整个连载里,目前为止最大的一个炸弹。欢迎持续关注。

另外,我在第一篇文章就已经说过:我只说真话,包括事实真相以及我的真实认知。哪些是我掌握的事实,哪些是我的判断和推导,我都会明确区分。哪怕是推断,也一定基于充分事实与逻辑,而不是信口开河。我会对自己写下的每一个字负责。如果有人觉得我在造谣,欢迎拿出事实和证据反驳,也欢迎通过人民法院对我这个“恶意造谣”的人进行法律制裁。让我得到冲动的惩罚。

事实上,我根本不需要刻意去丑化什么。有些事实本身,已经足够丑陋得让人无法直视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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